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下)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舲舫*******,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舲舫*******。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谭*在华晨靓虾夜宵店门口与朋友吃宵夜时,因醉酒将自己碗中的面条夹给同桌用餐的谭发文,被谭发文以不能吃辣为由拒绝,而谭*没有理会,多次将碗中的面条夹给谭发文,被拒绝后便以谭发文不给其面子为由对其辱骂并进行殴打,造成谭发文受伤。
以上事实有1.谭*的询问笔录;2.谭发文的询问笔录;3.陈强的询问笔录;4.陈祺的询问笔录;5.监控视频;6.到案经过;7.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