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横)决字[2025]第10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现住隆回县横板桥镇立*******。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7时许,违法人员刘**在隆回县横板桥镇东兴村“×××超市”玩扑克牌时,邻村人员肖××在旁观看,观看期间,肖××因报牌原因与刘**发生口头冲突,后刘**因不满肖××报牌,使用右手打了肖××左脸,造成肖××受伤。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