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浦)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浦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向**在泸溪县浦市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的街面上遇见自己的女儿向羽(14周岁)与杨涛(14周岁)、张龙祥(13周岁)、龚勇(14周岁)、李子明(19周岁)等四名男子在一起玩耍,向**便上前与向羽交谈,交谈中向羽说是出来买东西碰到杨涛、张龙祥、李子明、龚勇等四人的。向**不相信向羽的话,便走上前去欲询问杨涛、张龙祥、李子明、龚勇等四人,杨涛、张龙祥、李子明等三人见向羽父亲向**向其走来,便往浦市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的巷子里跑了,向**便下意识以为女儿向羽被欺负了,朝三人追去。龚勇见状走到浦市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的洪洪便利店外等待。后向**在盛世豪庭KTV外的坪场找到张龙祥,当场扇了张龙祥耳光,并将张龙祥带至花小姐夜宵店外,叫张龙祥通过微信联系另外几人。张龙祥将杨涛、李子明二人联系到花小姐夜宵店外见面,向**见杨涛、李子明二人到达花小姐夜宵店外时便上前扇了李子明两耳光,杨涛见状上前劝阻时被向**用手拍打头部,同时又用拳头殴打其头部,杨涛头部被打两下后与向**两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向**用手扯住杨涛头发,并继续用拳头击打杨涛头部,将杨涛撂倒在地。杨涛倒地后,向**再次用拳头击打杨涛头部,杨涛被向**殴打三十秒左右,向**便松开杨涛,杨涛从地上爬起。随后现场未有人再被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违法行为人向**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且一次殴打多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向**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