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46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城南汽配市场XX栋X楼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与公司股东尹某发生口角纠纷,后王某手持茶杯盖击打尹某头部,又伸手殴打尹某脸部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医院检查病历、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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