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火)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
现查明:张××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2年8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9年6月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3月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邵东市鑫牛凯旋城对面的自建房家中三楼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经对张××进行发毛检测,其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反应,现张××吸食毒品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毛发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张**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2年8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9年6月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3月因吸毒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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