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三合镇庄塔*******,现住慈利县三合镇庄塔*******。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9时许,胡xx认为黄xx等人在疏通慈利县三合镇庄塔村G241道路时应该先给其把山林的坎护理好,便阻止黄xx等人不让疏通,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黄xx右膝盖处,致使黄xx倒地。胡xx继续用石头继续砸黄xx时被黄xx抓住,胡xx便用另外一只手抓黄xx脸部和颈部,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平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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