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青)决字[2025]第026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刘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在淘宝上购买商品,共计10000元,非法获利150元。
  以上事实有刘X本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刘*系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王小梅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