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094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
现查明:周**与曹X强家多年来一直有土地纠纷,镇、村两级干部多次调解未果。2025年4月4日、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9日,周X光多次到涟源市白马镇桐柏村曹X强家中损毁财物。2025年6月23日,白马派出所民警到去涟源市白马镇桐柏村传唤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人周X光,周X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多次脚踢民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X光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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