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北)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福田*******,现住湖北省麻城市福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步行窜至汨罗市救助站附近的巷子里面,从被侵害人杨X停靠的电动摩托车上盗得黑色小米手机一台(价格待认定)。案发后,其盗得的黑色小米手机被追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王X的陈述与辩解;2.被侵害人杨X的陈述;3.李X的证言;4.视频资料;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0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6月因涉嫌盗窃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4年8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因违法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对违法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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