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泉)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22时许,陈X、曹X、陈X、段XX四人在常宁市南一环XX酒店开一间棋牌房,房间号为310号房。随后,陈X、曹X、陈X、段XX四人采取“打字牌”六胡倒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每胡10元,当晚23时许,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全场输、赢5780元。
以上事实有陈X、曹X、陈X、段X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查扣的赌具、赌资、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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