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舒XX在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了盗窃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5年6月20日上午11时许,舒XX在赫山区XX服装城XX号门面“XX”服装店趁老板不注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老板放在店内玻璃收银台上的一台红色OPPO一加Ace2手机盗走,2025年6月21日12时许,舒XX将盗得的手机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给赫山区XX商场一手机店,经物价认定,案发时该手机价值为8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物价认定意见、物证、现场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