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湾)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湾头桥镇永*******,现住武冈市湾头桥镇永*******。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与刘孙本、卢和等人在武冈市湾头桥镇永丰村李志芳家中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小单注赌资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卢和、刘孙本、李志芳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查获记录、公安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