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湾)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至1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李**在武冈市湾头桥镇永丰村自己家中为刘孙本、卢和、刘春华等人
赌博提供场所,李**从中抽水获利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卢和、刘孙本、刘春华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查获记录、公安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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