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违法行为人林×接到自称网贷公司客户经理的电话问其是否需要贷款,林×出于想向网贷公司借款但不还款的目的同意从该网贷公司借款5万元。当天林×按“客户经理”要求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原件以及1000元保证金至××市××区××工业园区四楼办公室,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几天得到“客户经理”反馈称其贷款申请不通过,林×要求“客户经理”将1000元保证金退还至其提交的银行卡中。2025年05月19日,林×名下招商银行卡收到两笔500元转账。经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其中一笔500元为电信诈骗受害人的受损资金。
以上事实有1.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案件的相关材料 2.林×询问笔录 3.银行流水 4.微信流水 5.电话截图 6.银行卡信息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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