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6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晚19时许,伍X明在醉酒后为了发泄淫欲,准备到新化县上梅街道老湘运汽车站寻找小姐,在老湘运汽车站停车场遇到了坐在栏杆上的廖X茹(12岁),伍X明提出以500元的价格要廖X茹跟他到按摩店进行性交,在廖X茹拒绝后,又多次用金钱诱惑廖X茹,想与之发生性关系,均被廖X茹拒绝,在追随、纠缠廖X茹4、50分钟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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