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金紫*******,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金紫*******。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何**在茶×××××口与龚××因开车事宜发生争执,后何**下车走到龚××驾驶的车辆驾驶位置,用右拳挥打龚××左边脖子一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监控;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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