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白水)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违法行为人蒋**从汨罗顺飞二手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车牌为粤EB806Q的宝马730轿车。为顺利将该车质押借款,2025年5月14日,违法行为人蒋**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一本车辆所有人为本人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当日,违法行为人蒋**持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宝马车质押到汨罗市白水镇卢章处借款75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违法行为人蒋**已将借款75000元归还给卢章将质押车辆赎回,并向车辆租赁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租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XX的陈述与辩解;2、卢X、周X、柳XX的证言;3、XX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合同;4、车辆质押借款合同;5、违法前科记录;6、到案经过;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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