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张)决字[2025]第139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05时许,陈XX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XXXXXX轻型货车从浏阳市XX镇装载成品烟花爆竹共计460件(其中腾盛世100发 192件、十全十美100发 48件、有钱花100发 172件、发财蕾49发 48件)运输至四川省销售,途经××高速收费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2、非法线索移送函;3、现场查获照片及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身份证明;6、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运输的成品烟花爆竹共计460件)。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