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凌晨3时许,陈X与程XX(刑事拘留)在湘阴县文星镇XXX发生纠纷,陈X踢了程XX一脚,程XX用玻璃杯将陈X下唇砸伤,经鉴定,陈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因陈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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