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公)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公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10时许,任X南在岳阳县公田镇港口村港口片家后面挑粪浇菜,邻里任X感觉挑粪味道很臭,双方因盖粪盖发生口角、推搡。任X南从柴堆上拿了半块红砖,朝着任X的头部打了两下。经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任X头部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任X南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任X的陈述;3、证人易某飞的证人证言;4、任辉的伤情鉴定报告;5、不同意调解协议书;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