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096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洋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0时40分,违法行为人于XX酒后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XX社区XXX地X栋“XXX”超市内,向正在守店的受害人童X购买香烟,在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于XX认为受害人童X对其不耐烦,遂用右手打了受害人童X左面部一下。随后,违法行为人于XX被赶到现场处警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现场无拒捕行为,且如实陈述,减轻处罚,免去二百到五百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