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龙潭*******。
现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江×文通过使用手机内下载的“NG体育”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江×文陈述与申辩、学籍证明、手机截图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江**系在校学生,且主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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