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04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园镇仑山村康宁*******,现住东园镇仑山村康宁*******。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陈×聪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办理贷款,提供本人泉州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结算,共收到他人转账47300元,转出19943元,并对自己微信账户充值2000元,取现16000元自用。经查证,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唐×翼向其泉州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
  以上事实有陈×聪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