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超窜至渠阳镇×街,以“溜门缝”的方式钻入“×拿奶茶店”内,将收银台内的8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2024年,张×超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超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材料、病历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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