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廖XX在江华县沱江镇街上四处捡废品,20时许廖XX到达江华县XX镇XX路163号楼下,发现楼下有一台搅拌机,搅拌机上有电线,随即廖XX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搅拌机上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盗走后走远后又将电缆线随手丢弃,该电缆线为报警人花费970元人民币购买。另查明,廖XX于2024年10月24日18时许在江华县XX镇中心花园农业银行门口一台摩托车储物盒内的一台手机,后被江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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