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不决字[2025]第0199号

  违法行为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现住:开福区君悦新天地*******。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贾*明在一网址上浏览到“充值188元抵扣500元话费”的广告,并收取焦*雨188元,后焦*雨按照网站要求,充值两笔500元用于购买“购物卡”,几日后贾*明发现该网址无法登录,便联系焦*雨并得知其被骗,事后贾*明主动赔偿焦*雨。
  以上事实有贾**的陈述,焦**的陈述,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