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65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姣窜至渠阳镇×阳中路“×民衣库”店内,在二楼收腹裤区域盗窃女式收腹裤一条,价值约60元;
2025年06月2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姣窜至渠阳镇×阳中路“×民衣库”店内,在二楼女式内衣区盗窃女式内衣一件,价值约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姣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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