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河)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在江华县河路口镇银河大排档夜宵店内,因吴××与卢××发生口角争吵一事,后卢长书女友奉××从背后用手抓扯了吴××的头发,继而双方发生斗殴,斗殴中,吴××、白×月、白×日三人对卢××和奉××进行殴打,奉××也用火盆砸伤了吴×、白×月、白×日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白**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