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南)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3月份,傅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郑X(已抓获)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郑X收购手机卡,通过周X(未到案)、邹X(已处罚)介绍收购了下线人员王XX(已处罚)一张手机卡,黄X(未到案)一张手机卡。经查,王XX的手机卡被用于诈骗,导致受害人尹XX被骗15944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受害人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因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