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
  现查明:2024年08月01日10时36分许,欧某某驾驶永州XXXXXXX电动二轮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湖南省宁远县××路段超车时,其车身右侧与前方由谢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左前角相刮,造成谢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某驾驶永州XXXXXXX电动二轮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事故照片、违法人欧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资料、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