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20时16分许,邓某某驾驶湘E73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雪峰桥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8mg/100ml。经查证,邓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执法记录仪记录影像光碟壹碟、查获照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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