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4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王X伙同他人在武陵区XXX宾馆、XXX艺馆、XXX门面、XXX茶社2楼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邀约赌客前往该处利用麻将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2025年5月2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王X做出不起诉决定,并随后出具对王X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王X已于2024年6月1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之规定决定对王X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资金交易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