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6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刘X2022年0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5月19日14时06分,刘X持准驾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K1XX1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至娄涟公路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依法提取血样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5.46mg/100mL,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刑事立案。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查获经过3. 刘X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4. 刘X的陈述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6.酒驾历史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