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屯*******。
  现查明:2025年04月05日晚至06日凌晨,蒋*驶湘A×××××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Y632线从韶山往宁乡方向行驶到××××××地段时与行人李胜谦相撞。事故导致李胜×受伤。发生事故后,蒋*驾车逃逸。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胜×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胜谦证言,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蒋*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