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04时08分许,杨某驾驶湘FD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XX路与XX交叉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往XX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5年05月27日由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5】XX号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9毫克/100毫升,杨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6月20日,因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XX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予立案。经查,杨某还曾于2021年10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21年10月14日处罚。杨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血液检测报告书、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