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绿地*******。
现查明:2023年11月下旬,为图财,违法行为人彭X超使用一“闲鱼”账号发布卖手机的虚假信息,在取得被害人廖X振信任后, 用另一“闲鱼”账号联系卖手机的单X明,提出想要购买手机的意向。后彭X超把单X明约其线下交易的联系方式给廖X振,要其加该联系方式的微信与彭X超线下交易。后廖X振与单X明二人线下见面,在彭X超的欺骗下,双方误以为对方就是要买、卖手机的人,后廖X振在“闲鱼”上点击确认收货,在岳麓区望城坡街道XXX小区家中预付给“闲鱼”平台的购机款6300元转至违法行为人彭X超处。2023年12月4日违法行为人彭X超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023年12月5日彭X超被岳麓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23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彭X超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检察建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彭**到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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