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桑公(八)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八大*******。
现查明2025年4月22日17时许,在桑植县八大公山镇九龙村熊家坝组湖塔坡倪XX与郭XX的争议土地上,因土地的归属问题,倪XX与郭XX两人发生纠纷,之后产生冲突,导致两人受伤,经医院检查,倪XX头部软组织损伤、外伤后神经性耳聋(左,现已有所恢复)、郭XX右颞顶部软组织损伤,因现场在山林中,无监控视频,无现场人证,双方均称自己的伤势为对方所打伤,无其他证据证实,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嫌疑人的陈述、户籍资料、医院诊断证明、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调解记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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