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涛)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邓X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卡)的情况下,将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622180565000056XXXX)出借给其朋友使用,导致两笔诈骗资金,共计2000元转入该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