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单位:凤凰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1月初,凤凰县****因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未成年和同行人员的身份关系,引发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相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凤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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