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不决字[2025]第0084号
违法行为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8时许,周XX与周XX兄妹二人在洪江市黔城镇XXX村X组发生口角,后周XX扇了周XX耳光,周XX在被殴打的过程中进行还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周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代秀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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