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对株洲市××××燃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株洲市××××燃料工贸有限公司销售至贵州省凯里市×××××科技有限公司盐酸共计588.44吨,未经报备并办理运输证,擅自进行运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检查记录、书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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