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洪)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N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衡南县洪山镇珍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NIMN×UAN于2025年5月21日从中国昆明边检进入中国境内,期间一直居留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珍×村安×组。在居留期间,NIMNOUAN未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证,现已经非法居留3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NIMN×UAN的陈述与申辩;2、NIMN×UAN的护照签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I***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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