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89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违法行为人丁x俊为了牟利, 明知使用自己的电话卡是为他人提供帮助用于诈骗,伙同刘x林采取拨打指定电话帮助进行联系的方式,在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东方财富自己的家中, 给微信名叫f的男子提供自己所办理的电信133xxxx以及刘合林的电信182xxxx的电话号码以500元一个小时的报酬帮助拨打电话取得联系。f则通过与丁x俊微信、QQ进行语音电话联系,由刘x林、丁x俊将两个手机话筒贴近方便f进行线上冒充客服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丁x俊从中获利3050元,非法获利财物已挥霍一空,2025年4月23日,丁x俊主动到灰山港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来源;2.证人证言,证明了案发事件经过;3.手机截图,证明了丁x俊的获利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了丁x俊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明了丁x俊的身份情况;6.违法行为人丁x俊的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