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林)决字[2025]第018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子*******,现住湖北省恩施市金子*******。
  现查明:2022年9月初,黄X发现自己微信朋友圈有人收购闲置的银行卡,于是联系对方并约定见面地点,双方见面后黄X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对方,并告知对方该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对方支付黄X800元现金。2022年9月6日中午,黄X前往湖北省恩施市XXX附近与对方见面,黄X在对方用其农业银行卡操作转账洗钱期间配合刷脸验证,并按照对方指示至银行办理了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承诺在使用该银行卡刷完流水后支付给黄X2000元报酬。随后黄X又按照指示持该农业银行卡至ATM机上取现并交给对方,对方支付给黄X500元报酬。经查明,杨XX于2022年9月6日被网络诈骗的8868元转入黄X该农业银行卡内,并由黄X于当日经ATM机全部取出。另查明:2024年12月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6月6日被起诉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6月23日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且提出检查意见书,该意见书提出由会同县公安局对黄X的行为行政处罚。黄X的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黄X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归案经过;4、现场指认笔录;5、相关物证;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因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