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小)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李XX在抖音、快手等软件平台中买卖沃尔玛电子购物卡,明知嫌疑人给予其额外出借银行卡利润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565000056XXXX)拿给他人使用,导致辽宁省海城市高坨镇的石XX被电线网络诈骗2600元,李XX获利100元,李XX将获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案人陈述、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