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横)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东*******。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胡**在宁乡市城郊街道××市场内明知李××送过来的活鸡为赃物,仍以10元每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共支付给李××现金800元,事后将活鸡加价销售转卖。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李××的供述,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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