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27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花门*******。
  现查明:2024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曾**使用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621663830000073××××)以做网络兼职为由帮助他人收款转账。40余天的时间,违法行为人曾**该银行卡单边交易流水共计收款340000余元,通过其支付宝转出330000余元,获利5000余元。其中受害人张××被诈骗资金67530元钱转进曾**名下该中国银行卡后被其通过支付宝转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曾**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陆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