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殷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09月0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6日18时许,殷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XX车,行驶至华容县注滋口镇东堤村路段处,被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注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饮酒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4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