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8时许,周XX与周XX兄妹二人在洪江市黔城镇XXX村发生口角,后周XX扇了周XX耳光,致使周XX受伤。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周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周**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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