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现住隆回县金石桥镇卧*******。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2023年6月在广西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柬埔寨女子CHI×× SREYD××,在明知CHI×× SREYD××是非法入境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仍容留CHI×× SREYD××与自己一起在中国同居至今,并共同生育两个小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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